2013年11月,韋振英收到一份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寄來的起訴書和法院的開庭傳票。被舉報者劉禮寧作為原告向青秀區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韋振英停止侵犯原告的名譽權,在4家報紙5家網站上公開賠禮道歉,並賠償精神損失100萬元。
  法治周末記者 劉立民 劉希平
  發自廣西南寧
  “從2007年起,我們一直在向有關部門反映劉禮寧侵吞國有資產的問題。”
  年近七旬的韋振英是廣西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(以下簡稱廣西糧油)原總經理,1998年11月退休,劉禮寧繼任。韋振英告訴記者,退下來的老幹部與劉禮寧無冤無仇,原本賦閑在家,當聽到曾為之付出心血的糧油公司被“掏空”時,再也坐不住了。
  於是,韋振英與原副總經理陳喜、原總經濟師陳世耀等人又重新走上“崗位”,7年來,他們經常碰面,摸情況、寫材料、送材料成了退休後的“工作”。
  老幹部們表示,那麼多事實明擺著,廣西糧油及十多家分、子公司全部被劉禮寧名下的私企取代,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應該查清楚,究竟是合法所得還是非法占有,給公眾一個交代。
  2013年5月,劉禮寧被免去廣西糧油總經理職務,老幹部們認為這與他們的舉報和媒體的關註密不可分,盼望有關部門介入,從交接審計中發現問題。然而,他們等來的卻是法院傳票和起訴書,韋振英被劉禮寧以“侵犯名譽權”為由起訴到法院,索賠精神損失100萬元。
  老幹部們告訴記者,從舉報劉禮寧那一天起,被劉打擊的並非韋振英一人,幾乎所有參與舉報或提供信息的人都受到了打擊報複。
  舉報7年仍無果
  提起劉禮寧,在廣西早已聲名遠播。
  一方面因為劉禮寧確有影響力,頭銜繁多,從廣西糧油總經理,到身兼20家民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;另一方面,緣於近幾年的媒體報道。此外,劉禮寧本人也願意出名,不惜重金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寺廟佛像底座和大殿前的石碑上。
  據2012年、2013年的多家媒體報道,劉禮寧擔任國有企業廣西糧油總經理14年,掌管著公司本身及10餘家下屬企業,同時,他又開辦了眾多的私營企業,將私企植入國企,部分或完全占有了國企的優勢資源。
  國企老總辦私企,十幾年順風順水。據接近劉禮寧的內部人士反映,雙重身份使劉禮寧成為富豪,其身家不下10億元。
  2013年1月,法治周末記者經過採訪老幹部並做了大量調查,以《從國有集團到私企王國》為題,對這一現象做了報道。
  同年3月,《法治周末》繼續追蹤,根據知情人的講述和證據材料,發出第二篇相關報道——《左手倒右手、國企被稀釋——“劉禮寧現象”再調查》。
  在第二篇報道中,知情人詳細介紹了劉禮寧把國有轉為私有的過程,指出未經客觀評估,採取以少量註冊資金占用國企資源,用“自己告自己”的方式把國有資產轉到私企名下,這些行為都是在“侵吞”國有資產。
  一個月後,劉禮寧被免去廣西糧油總經理職務,但廣西糧油只剩下一個空招牌,新上任的總經理、書記只好借房辦公。退休老幹部依然沒有等來劉禮寧被調查的消息。
  對於劉禮寧被免職的原因,社會上有兩種說法,一是到了退休的年齡;二是國企領導不能兼職私企,屬於違紀。為此,法治周末記者到廣西自治區商務廳採訪。
  “劉禮寧的免職屬於正常調整。”商務廳辦公室主任譚秀洪經請示領導後向記者介紹說,去年中央又下文,要求行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人員不能在私營企業兼職,商務廳調整了好幾家直屬企業總經理的職務,其中就包括劉禮寧。
  “國有企業人員不得在私企兼職,這項規定早在我們退休前就有。”韋振英認為,劉禮寧身兼20家私企的法定代表人,嚴重違反中央規定,放任這種現象存在10餘年,商務廳領導難辭其咎。
  記者在商務廳大樓11層找到廣西糧油的辦公室,就有無交接審計、新領導從劉禮寧手裡接過來多少資產和債務,以及辦公場地來源等問題,採訪現任黨委書記田豐高。
  “好像沒有審計,其他的不清楚。”田豐高表示,上面有交待,不清楚的事情不能亂說。
  退休幹部實名舉報劉禮寧7年,多家媒體曾採訪報道,上級領導不可能看不到,是否責成有關部門立案調查?針對這一問題,譚秀洪表示:“站在商務廳的角度,這個問題無法答覆。”
  舉報者遭起訴
  “老伴看到起訴書和法院傳票,當時就嚇病了。”韋振英告訴記者,2013年11月26日,一份起訴書和法院的開庭傳票寄到他家中,劉禮寧向南寧青秀區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韋振英停止侵犯原告的名譽權,在4家報紙5家網站上公開賠禮道歉,並賠償精神損失100萬元。
  記者見到劉禮寧長達9頁的《民事起訴書》,起訴書稱,自2011年以來,被告不斷在新聞媒體上散佈捏造、杜撰事實,以達到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目的。
  劉禮寧認為:“被告給原告捏造了‘處級幹部’的虛假身份,並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傳播,在社會上將原告塑造成運用公權力侵吞國有資產、大肆斂財並被中紀委查處的貪官負面形象。”
  起訴書稱,自治區政府1998年5月便頒佈規定,取消企業及企業領導人的行政級別和幹部稱謂,所以劉禮寧擔任廣西糧油總經理自始至終都不具備行政級別,“且從2001年2月起,就不再從廣西糧油領取工資,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安排無償擔任廣西糧油的兼職、留守人員至今”,媒體以“處級富豪”為噱頭博得關註,誤導讀者認為原告是一名運用公權力侵吞國有資產的貪官污吏,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。
  “企業的行政級別雖取消,但廣西糧油是商務廳的直屬企業,自然就是處級,這種待遇在工作調動中就會體現”,陳喜認為稱劉禮寧為處級幹部沒什麼不妥,更不會帶來名譽的傷害。
  “廣西糧油那麼大的攤子,劉禮寧竟然把組織的重托當成兼職,國企不倒才怪,而迴避國家工作人員和幹部身份,意在逃避職責和可能的法律懲處。”韋振英表示,不拿工資聽起來清廉,但劉從廣西糧油總經理位置上得到的實惠無法估算。
  起訴書還認為被告虛構和捏造了原告侵占國有資產的事實,並通過媒體散佈、情節惡劣,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  陳喜告訴記者,從2012年1月起,劉禮寧就對他們三人施以顏色,停發了過節費、困難補助費,直到新任總經理上任,才給予補發。
  而廣西糧油原肉食部經理藤森向記者反映,因他參與實名舉報劉禮寧侵吞國有資產,也被停發了過節費和困難補貼,並停止他在廣西豐潤進出口公司(劉禮寧掌控)的股東權利,幾年不分紅。
  放不下的“職務侵占案”
  “除了我們,其實還有一個人受到的打擊報複更嚴重,她不得不遠走異國他鄉,兩年多了不能回家。”
  韋振英、陳喜對法治周末記者說,在他們主持糧油公司工作期間,鐘群擔任公司副總經理、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,1997年糧油公司派鐘群到“夢之島”購物中心擔任總經理,不再兼任糧油公司職務。劉禮寧到任廣西糧油後,兼任“夢之島”董事長。2010年左右,老幹部們曾經找鐘群瞭解劉禮寧國企轉私企的具體情況,也曾在實名舉報信上加了鐘群的名字,“沒想到給她惹來禍端”,“外界傳聞是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權利之爭,其實更深層次的原因是鐘群站在了我們一邊”。
  2011年11月,劉禮寧掌管的廣西南寧夢之島優購超市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優購超市)向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舉報,稱鐘群掌管的廣西南寧夢之島百貨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新夢)兩名員工涉嫌職務侵占。2012年4月27日,南湖分局對以上兩名員工進行刑事拘留,並稱鐘群涉嫌該起職務侵占案,有重大犯罪嫌疑,決定對其刑事拘留。因鐘群當時在境外,未能採取強制措施。
  2014年5月24日,記者見到了涉嫌職務侵占的當事人之一李姓員工。2012年4月27日,南湖公安分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其刑事拘留,羈押35天后,由於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而取保候審。2013年5月24日解除取保候審,與小李經受同樣遭遇的還有另一名女員工。
  “那是我們在優購超市做的最後一筆進口業務。”據小李回憶,2010年9月,優購超市匯款76723.2澳元(當時約合人民幣50萬元)到澳洲Honwin公司代購美森葡萄汁,經手的有六七人之多,他和那名女員工都在經辦手續上簽過字,付完貨款沒多久,二人辭職,隨鐘群到新夢工作,此後情況就不清楚了。
  “被帶到南湖公安分局後,辦案人員一再哄騙、嚇唬,說只要按照他們的意思在筆錄上簽字就可回家,雖然筆錄與事實不符,我也簽了。”小李說,即便簽了字,辦案人員也沒有兌現“3天放回家”的承諾。
  新夢工會職工代表梁山(化名)告訴記者,得知員工被抓,他們很著急,便把這筆業務從匯款到收貨的路徑都做了調查取證,證實澳洲代購公司已將款轉到了澳洲美森酒廠,酒廠不但發貨且優購超市已經收貨。
  2012年5月16日,梁山把相關證據材料交給了南湖分局辦案人員。然而,就在同一天,南湖分局向優購超市發函,通報案件進度:“貴公司向我局舉報李某、彭某涉嫌職務侵占一案,已對二人刑事拘留……經進一步偵查,查實優購超市原總經理鐘群涉嫌該起職務侵占案,有重大犯罪嫌疑,我局已於5月16日依法決定對其刑事拘留”。
  “我們交給公安機關的無罪證據,辦案人員不要說核查了,恐怕連看都沒看完,就作出有罪推定並用‘查實’字眼。”梁山認為,南湖分局一邊急於向舉報人通報案情,一邊對嫌疑人無罪證據材料置之不理,明顯是屁股坐歪了。
  “從事發至今已經兩年多了,儘管我們多次請求南湖分局對我們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並回覆,但至今沒有回覆。據瞭解,無論立案前還是立案後,辦案人員均未向業務相關單位核實情況。”
  “這個案子被辦案人員帶走了,不在我們局。”南湖分局辦公室鐘主任告訴記者。
  據有關人員反映,2012年5月底,南湖分局局長尋湘濤調任同屬南寧的興寧分局任局長,調查時不但帶走了這個案子,兩名辦案人員也隨其調到興寧分局,從而出現了興寧分局辦案、南湖分局蓋章的獨特現象。“小李的《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》就是從興寧分局領取,上面卻蓋著南湖分局印章”。梁山介紹道。
  “不可能吧?案子怎麼會隨著人走?”2014年5月16日,記者到興寧分局採訪,負責接待的辦公室工作人員一臉狐疑,他表示採訪需通過南寧市公安局宣傳處。
  記者瞭解到,針對“職務侵占案”,青秀區檢察院曾於2014年3月向南湖公安分局發出通知書,要求其撤案,南湖分局未予理會,4月份,青秀區檢察院又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,南湖分局依然沒有執行。
  5月16日下午,在遠離市區的南寧市公安局新辦公大樓內,記者見到宣傳處新聞科長張軍。張軍經過數次請示後,告訴記者:“我們領導說了,這個案子由自治區政法委宣傳處統一對外發佈消息,你們可到那裡採訪,宣傳處有不清楚的再調我們(去解釋)。”
  兩天后,記者又來到自治區政法委,宣傳處陳處長稱,他從來沒有接到過這方面的授權和通知。
  本是一樁普通的涉嫌職務侵占案,為什麼分局長“抱著不放”?
  全國律協刑辯委員會委員、北京著名刑辯律師張燕生認為,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規定,“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刑事案件,應當進行偵查,收集、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、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”,就本案而言,如果公安機關明知存在無罪證據而不調取、不核實,就是一種瀆職行為,檢察機關視情節和造成的後果,可啟動立案程序,直至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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